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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必備條件:(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的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3)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結婚的條件:(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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