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鑑定,取得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以上就是關於婚前保健的法律條文了。婚前保健有利於促進夫妻婚姻圓滿、家庭減少矛盾和生殖健康的有效工作。針對婚檢醫生的檢查諮詢和指導,可以阻止一些疾病的發生,有利於夫妻交流和下一代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