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材料?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帶的證件有: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
(一)男女雙方的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首頁影印件並在戶籍所在單位蓋章;
(二)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三)三張2寸紅底的兩人合照照片。
二、《婚姻登記條例》結婚登記的程式和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宣告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宣告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異地領結婚證是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提交相關材料來接受審查,必須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才可以人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相關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欺詐或者欺騙等情況的,那麼是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