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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遺棄患病妻子是違法行為嗎

家事糾紛 閱讀(1.66W)

丈夫遺棄患病妻子是違法行為嗎

一、丈夫遺棄患病妻子是違法行為嗎

夫妻一方遺棄另一方,肯定是犯法的行為,如果遺棄情節嚴重,對被遺棄方造成重大影響的,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規定,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對滿足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職能的順利實現,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時有發生的,如言詞侮辱、不予適當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療,以及居住上的歧視性待遇等。虐待可能表現為作為的形式,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為的形式出現的,是表之於行為而不是僅僅表之於言詞的。虐待行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其情節和後果不盡相同。對此,應當對施虐者進行批評教育,或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加以處理。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的基本的生活單位,擔負著養老育幼、供養家庭中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員的職能。家庭成員之間的扶養、撫養和贍養,不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的遺棄行為,是法律嚴格禁止的。“遺棄”是一個多義詞,《婚姻法》中所說的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和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行為。

遺棄行為可能發生於不同親屬身份的家庭成員之間,如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不撫養子女,夫或妻不扶養對方;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撫養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的兄、姐不扶養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不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等(參見後文中相關條文的釋義)這裡需要附帶說明的是,我國《民法典》歷來都是依據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的不同身份,分別使用扶養、撫養和贍養三詞的,其他一些法律,如《刑法》等,則不作上述區別,將三者統稱為扶養。

綜上所述,丈夫遺棄生病妻子是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的,這是沒有盡到夫妻雙方房互相扶助義務的行為,不僅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嚴重的情況下還會構成遺棄罪,法律對遺棄罪的處罰是可以判處實刑的,家庭成員之間的互相照顧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