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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居住證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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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政府出臺的流動人口管理辦法,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6週歲的流動人口,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公安機關負責受理髮放;在居住地就讀、就醫、探親人員及按照有關規定引進、交流的人員不需申報居住登記和領取《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證需要什麼材料

居住證辦理需提交的材料:申辦人辦理居住證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住所證明、本人年內彩照一張(照片標準參照二代身份證照片)。

《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註,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註,不收任何費用。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重新申領《居住證》的,需要繳納工本費。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