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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離家出走可以報警嗎?

家事糾紛 閱讀(3W)

一、家庭糾紛離家出走可以報警嗎

家庭糾紛離家出走可以報警嗎?

離家出走了可以報案。公安機關對公民和單位請求協助查詢失蹤人員的報告應當及時接受、登記。

二、離家出走可以報失蹤嗎

可以報警處理,但直接報失蹤的話,立案是不行的,因為他是出於個人意志,自願離開的,除非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因其他非個人意願因素失蹤,如遭拐賣等。

此外,也無法申請宣告失蹤,因為宣告失蹤是需要符合法律條件才可以的。

關於宣告失蹤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