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訴訟離婚,法院會經常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作出判決。往往來說,第一次判決不會判離婚,但並不代表離婚案件都一定得到第二次判決才會判離婚,關鍵在於雙方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
法院審判離婚案件,往往是根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個重點證據作為審判依據來判決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夫妻雙方有下列情形,且調解無效的,發法院一般都會准予離婚:
1、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時間滿二年的
5、其他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只要能夠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法院一般是會判決離婚的,這裡並不是說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就不會叛離。但為什麼經常出現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呢?
一般來說,是因為離婚夫妻雙方根本不清楚離婚的法定條件,便匆忙決定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審理中無相關事實證據來支撐審判離婚,導致出現判決不允許離婚。
此外,離婚通常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如果雙方沒有能協商處理好,或者涉及財產數額較大,最好可以找個專業的律師諮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