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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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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一、《民法典》的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協議的定義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當然除了協議書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模板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三、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並且是要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換句話說,婚前協議書是否有效,關鍵看你們的協議書是約定什麼的,如果你簽訂婚前協議不是自願的,亦或者說其中的條款不是合法的,這樣的協議就是無效的。《民法典》規定,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前協議在沒有經過公證的情況下,只要協議是公平公正不違反法律的都是有效的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協議是內容是違法的,或者是存在期滿、脅迫簽訂的,那麼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是屬於違法行為,那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