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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做親子鑑定合法嗎

家事糾紛 閱讀(1.88W)

要求做親子鑑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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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可以通過一些鑑定手段來了解清楚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血緣關係。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進行親子鑑定。那麼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鑑定合法嗎?就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要求做親子鑑定合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拒絕做親子鑑定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2條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們對於直系血親關係會格外重視,往往就親子關係發生爭議。在審判實踐中,如當事人雙方沒有充足的證據讓法官對需要裁決的有關親子關係的事項作出確認,就需要藉助科學的辦法—DNA親子鑑定技術來甄別親子關係是否存在。該親子鑑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幾近百分之百,但有的當事人一方出於利益關係的綜合考慮,拒絕做親子鑑定。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對此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作了如下規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審判實務中,該司法解釋會被靈活化運用。真實的血緣關係並非親子關係成立的唯一要素,從親子關係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對於提起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的當事人主張是否支援不能機械的以本司法解釋的第2款來簡單對待。對於有迫切撫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則應果斷適用本條司法解釋第2款之規定,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以保護未成人利益。但對於請求認領已經跟隨母親另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為其親生子女的當事人,法院會在具備本司法解釋第2條的情況下,還會權衡支援其訴訟請求對未成年子女的影響,該子女是否已經被繼父通過法律程式收養,及主張認領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遺棄子女被判刑等情況。

做親子鑑定的必須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而不能強行要求進行親子鑑定,否則的話親子鑑定合法性就會受到質疑。當然在訴訟過程中,要是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的話,那麼通常就會認為對方的主張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