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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什麼叫做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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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什麼叫做事實婚姻?

在我國什麼叫做事實婚姻?

所謂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未登記的事實婚姻怎麼離婚

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之前的男女雙方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是承認的,也就是說它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在實踐操作中,如果當事人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解除,一般是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

至於離婚相關事宜,則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辦理。

事實婚姻是在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是有限的,希望那些沒有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從重婚的概念上看,重婚前提是有配偶或明知對方有配偶,這裡有配偶包括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然後又與他人結婚,後一個婚姻包括登記結婚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法定的婚姻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格的規制的物件,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益,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婚姻家庭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