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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哪些親屬可以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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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配偶、父母、子女是可以落戶的。通過結婚的方式,可以落戶配偶一方。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的人員,身邊及其它省市無子女,有投靠條件的,准予在子女戶口地落戶。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親屬證明,經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準遷核准的,可以落戶。

投靠哪些親屬可以落戶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