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事糾紛>

孩子撫養權法律如何規定?

家事糾紛 閱讀(2.26W)

一、孩子撫養權法律如何規定?

孩子撫養權法律如何規定?

與孩子撫養權相關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條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第六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雖然影響撫養權歸屬的因素比較多,但是在協商時,必須將這些因素全部都考慮進去,這是由於一旦確定具體由誰撫養孩子之後,再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是比較麻煩的。若是不能保證自己能綜合考慮各項因素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