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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裝修欺詐應當給予雙倍賠償嗎?

家事糾紛 閱讀(1.27W)

家庭裝修欺詐應當給予雙倍賠償嗎?

一、家庭裝修欺詐應當給予雙倍賠償嗎?

從法律規定方面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裝修者是消費者,裝修公司進行裝修提供的是一種服務,因此住宅裝修也是一種消費行為,也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關雙倍賠償的相關規定。

從立法精神方面看

確立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立法原意是:第一充分反映社會各界強烈要求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嚴厲制裁的呼聲,充分體現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的政策;第二有利於鼓勵消費者運用法律武器同違法行為作鬥爭;第三有利於預防和打擊違法經營者,具有懲戒功能;第四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是人民群眾同違法行為作鬥爭的有利武器。

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創了我國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的立法先河。在傳統的民法理論中,損害賠償的範圍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也就是實際損失有多大,就給予多大的賠償。而懲罰性賠償則不僅要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還應賠償一定的標準計算出來的其他費用。這對受害人具有充分彌補損失的作用,對於侵害人則具有懲戒功能。

1999年的民法典的規定進一步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合同責任只在於填補損失而不在於懲罰的理念。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已經確立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具體化,適用於商品房買賣領域中,當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出現惡意違約和欺詐時,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是企業建立誠實信用制度的必要手段

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北京家居、建材行業的經營總量已突破360億元人民幣。巨大的商機背後如果沒有附之以必要的誠實信用制度建設,那麼惡意欺詐假冒偽劣甚至犯罪活動必然層出不窮。當前一系列企業失信於消費者的事件,即讓人觸目驚心,又令國民對社會充滿“整體信用危機感”。企業缺少信用保證已經產生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企業誠信的喪失,嚴重阻礙了中國民眾對消費的信心,已經成為遏制經濟發展的“敗血症”,正在無情地吞噬著健康執行的市場經濟的“軀體”。

如果對裝修行業中的惡意欺詐、假冒偽劣、背信棄義的做法視而不見聽之任之,不善於運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實施重罰,那麼一個裝修企業信用鏈條的斷裂,將會給全部正常執行的裝修領域信用鏈條帶來巨大的破壞作用。因此當我國誠實信用的理念被還不太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所拋棄時,懲罰性賠償責任原則就應該迸發出本身固有的震懾力,使違法企業因懼怕重罰而得到矯治。

綜上所述,如果是消費者與提供者之間存在利益關係,如果有欺詐的行為,是應該要遵守法律實行雙倍賠償的規定。家庭裝修,僱主是消費者,家裝公司則屬於產品提供商,他們之間存在消費與生存的行為,也是屬於法律的規定範圍,也是要遵守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