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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有欺詐行為 | 可雙倍賠償

逾期交房 閱讀(2.33W)
開發商有欺詐行為 可雙倍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產開發商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1、銷售現房時,將偽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眾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