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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款是什麼時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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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款一般都是法院開庭後判決後交罰金,如果罰金是判決前交給法院的,那麼交的罰金是有效的,判決如果還要交罰金可以拒絕,但是如果繳納的罰金和判決金額不等,如判決罰金1萬元,在判決前交納了5千,則還需要再交5千。

法院罰款是什麼時候交?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

一般來說,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刑事案件判處罰金刑同樣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範圍。如果罰金繳納義務人因沒有經濟能力不能繳納罰金,有可能會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拍賣罰金繳納義務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若繳納義務人有能力繳納以轉移財產等方式拒不繳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我國刑法規定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也就是說在判決書中會說明具體日期,罰金繳納時間以判決書中的日期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院罰款是在法院判決之後繳納的,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之後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繳納罰款,如果因為各種原因經濟困難繳納不了的,需要向法院說明情況,法院會酌情延期或者是酌情減少罰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