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規>

消費不給錢治安處罰規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8.38K)

一、消費不給錢治安處罰規定有哪些?

消費不給錢治安處罰規定有哪些?

消費不給錢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並且賠償經濟損失。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二、怎樣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效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為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於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消費不給錢的情況現實生活中,不算多見,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消費後,都會付款,但也有特殊情況,有人故意吃霸王餐,或者是挑剔服務的問題,對物品不買單,其實這種情況也是構成了違法行為。在外消費了,就需要給前,因為商家已經提供了服務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