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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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