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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治安管理處罰法虐待的規定有哪些

治安管理 閱讀(5.86K)

一、一般治安管理處罰法虐待的規定有哪些

一般治安管理處罰法虐待的規定有哪些

治安管理處罰法虐待的規定有如果行為人有虐待行為的話,那麼會被進行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會受到刑事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虐待家庭成員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行為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1 .虐待家庭成員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l)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時,本行為的主體和被虐待人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或者撫養、贍養關係。

一般行為人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有一定的優勢。非家庭成員不能構成本行為的主體。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平等權利,同時還侵犯了被侵害人的人身權利。侵害的物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有血親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等。血親關係,是指人類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關係,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婚姻關係,是指因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收養關係,是指把他人收留下來做自己的子女來撫養而形成的關係。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以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肉體上的摧殘有毆打、捆綁、不讓吃飽、不讓穿暖、有病不給醫治、強迫進行超體力勞動等。

精神上的折磨有咒罵、侮辱、限制自由等。行為人的虐待行為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打罵、捆綁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有病不給醫治,不讓吃飽等。虐待行為是在一定時間內多次連續進行的,具有經常性、連續性的特點。本行為必須是情節較輕,後果不嚴重,尚未構成虐待罪的行為。

情節較輕,是指虐待的手段並非殘酷,持續的時間並不長,動機不惡劣等。後果不嚴重,是指沒有造成受虐待人傷殘、死亡的,行為人經過教育後主動改正的等。虐待的物件僅限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虐待保姆、徒弟等不構成本行為。虐待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不影響本行為的認定,但可以作為處罰的情節。

(3)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構成虐待家庭成員的條件

虐待家庭成員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親屬或者撫養、贍養、扶助關係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經常採用打罵、凍餓、強迫勞動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

肉體上的摧殘有毆打、捆綁、不讓吃飽、不讓穿暖、有病不給看,強迫體力勞動等。

精神上的折磨有咒罵、侮辱、限制自由等。

虐待的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

三、虐待家庭成員的處罰

1、虐待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尚未構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處理虐待家庭成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則。

2、構成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才構成虐待罪。情節惡劣是指虐待的動機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成員,屢教不改,時間長達數月甚至是數年,對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較為嚴重的傷害;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等。

如果虐待家庭成員的話,輕者被拘留,嚴重者會被判處相關的刑罰。虐待家庭成員的特徵有強迫他人進行體力勞動、不給吃飽穿暖以及有毆打行為等。如果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會被判處虐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