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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沒有結婚證嗎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3.29W)
婚姻法沒有結婚證嗎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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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也就是說,雖然舉行了傳統的婚禮,但由於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補辦登記,因而,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其次,兩人也不屬於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由於兩人共同生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因而不屬於事實婚姻,而屬於非法同居關係。第三,非法同居關係不能通過訴訟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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