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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護理費

婚姻家庭法規 閱讀(2.5W)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護理費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一)受害人在治療傷情期間的護理費;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的護理費;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地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護理費。

對於這三種情況護理費用的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都明確地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聘請專門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的護理費;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護理的護理費;受害人僱傭的其他人進行護理的護理費。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無論從事護理工作的人是誰,護理費都應當給予賠償。受害人的親屬或配偶進行看護時,雖然表面上沒有看護費用的支出,但受害人親屬或配偶的看護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此種出於親情行為不能施惠給加害人,所以加害人也應當支付護理費。

二、護理費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解釋》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一)根據收入狀況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二)根據護理人數

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三)護理期限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護理級別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這個時候如果說受害者的情況很嚴重,那麼需要支付的護理費就會相對的比較高。在這個時候除了需要對這個受害者支付護理費,還需要支付其他一系列的費用,比如說營養費、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