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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投訴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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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投訴規定是什麼?

江蘇省住房公積金投訴規定是什麼?

單位沒有交住房公積金可以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稽核檔案,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職工提起公積金的維權投訴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證明職工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證明等;

(3)證明工資收入的材料,如工資條、銀行工資卡等,以確定公積金的繳納基數。

另外,還需到“上海住房公積金網”的“維權專欄”《職工住房公積金投訴登記表》,填妥後連同上面的材料一併提交給公積金管理部門。

公積金並不是可繳可不繳的,而是法律規定必須給員工繳納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20條,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辦理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公積金賬戶、每月匯繳公積金等事項上,都是“應當辦理”(法律上的“應當”就是“必須、強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積金是強制繳納的。

單位如果不依法給職工繳納公積金,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38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一向是保護我國的公民的基本利益的,因此我們如果遇到了單位不繳納公積金或者是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