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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融資出事 | 監事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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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不是公司股東的話,不用承擔經營風險。監事的概念:監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亦稱“監察人”。

公司因融資出事,監事承擔責任嗎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要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直接上級:監事。

崗位性質:負責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

管理許可權:受監事會委託,行使對全公司的監督、檢查、考核管理許可權,並承擔執行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及工作指令的義務。

監事沒有執行權,公司的業務管理也沒關什麼事情。監事主要是對公司高管層的行為進行監督,對股東會負責,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和審查。一般來說,監事要列席董事會,定期組織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審計,對高管的不當行為提出監督意見,必要的時候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提出罷免案,並代表公司對高管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第192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主體應是企業的股東或具有股東性質的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具體而言: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非公司制集體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人,聯營企業的清算主體是其聯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全體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國家授權投資設立公司的機構或部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或其控股股東,其它型別的法人的清算義務人是其開辦單位或投資者。由於清算主體在清算過程中的主要職能和義務就是儘量保全企業的財產,採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業的對外債權,從而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甚至增值。

另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是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和企業法直接規定的法律責任,因此,如果清算主體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實際損害了企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內承擔清算責任,以被清算企業財產為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從而以落實清算責任將法人財產的最終有限責任落到實處。此時清算主體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清算主體的清算責任實質是一種實施清算行為的義務,在清算主體不進行清算時,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有限責任並沒有改變。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如果因為融資出事經營不善的話,至於這個公司的監事是否需要負責任是要看這個監事是否是這個公司的股東之一,如果是的就需要承擔,因為公司的股東是要承擔公司經營不善的,但如果不是的話就不需要,因為監事的責任只是負責監督這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