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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謾罵孩子的法律責任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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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謾罵孩子的法律責任有嗎?

父母謾罵孩子的法律責任有嗎?

父母隨意打罵孩子屬於違法行為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打罵孩子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構成虐待罪等,就會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虐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虐待罪的構成要件,分為客體、客觀、主觀、主體四大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刑九)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綜合上面所說的 ,父母謾罵孩子的行為是會造在孩子的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如果造成嚴重的情節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讓孩子的心理和身體受到傷害的話,嚴重者還會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做為一個監護人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