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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家暴兒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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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長家暴兒童怎麼處理?

家長家暴兒童怎麼處理?

家長家暴兒童的處理方式有:

(1)可以找社群進行教育和勸誡;

(2)可以到本地派出所報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理,並要求留下筆錄;

(3)可以到街道反映情況,尋求幫助;

(4)如果受傷了,一定要儘快到醫院診斷,請醫生出具詳細的傷情證明,並請人拍下傷處的清晰照片,儲存好;

(5)如果受到嚴重的傷害,並希望受到法律的懲罰,可以到法院起訴他犯傷害罪,併到有關部門申請傷情鑑定,這將是判定傷害程度的最有利證據;

(6)如果正在遭受傷害、無力自衛,可以大聲呼救,並打110報警電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於家暴的處置規定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資訊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

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一條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

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於家長家暴兒童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