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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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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是什麼?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表現方式不同;

夫妻打架,是雙方都爭吵或動手,表現方式表現為雙方發生輕微的肢體衝突;家庭暴力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對離婚與否的影響程度不同

夫妻打架是婚姻關係持續期間生活中的過錯,而家庭暴力是婚姻法明文規定的法定過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會准予離婚。不僅如此,法律還賦予非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匯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的是要看數施暴人施暴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過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對方。對於那些以控制為目的的暴力行為,大概率上會被認定為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