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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書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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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書怎麼寫?

一、離婚後財產分割起訴書怎麼寫?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

3、請求人民法院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請求;財產分割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4、財產分割的證據和來源,還有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離婚後財產分割

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分割的內容,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在婚內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可以請求再次分割這部分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內財產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後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夫妻離婚之後的財產分割如果沒有協商成功,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