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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殘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合理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9.24K)

一、家庭暴力致殘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合理嗎?

家庭暴力致殘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合理嗎?

是合理的。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

二、哪些情況下離婚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係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當事人只有在重婚、家庭暴力、或者與他人同居或者受到了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過錯方支付相應金額的金額作為離婚損害的賠償,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情況都不能要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