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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

雖然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家庭冷暴力的離婚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這裡第(三)項所說的“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此看來,這裡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為的形式施加與家庭成員的有形力量並造成身體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損害後果的行為。

“冷暴力”不能等同於《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依據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賠償並沒有相關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