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不一定會判離。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三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民法典》婚姻編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二、哪些證據可作為離婚理由和事實的依據?
原告提出離婚,首先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讓法院有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存續關係到達終點,無法挽回,應該判決離婚。只有這樣,法院才會酌情做出離婚判決。而原告提出事實的真實存在性,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實。證據必須與原告提出的事實相關聯,真實可靠,經得住檢驗。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所以如果是發起了三次起訴離婚法院也不一定會判處離婚,如果是非常想和對方離婚,首先和對方進行協商,協商無果之後一定要找到有關的證據,比如說證明雙方感情的確存在著破裂的情況,而且也不可能再和好,經過原來的判決不準離婚之後又分居了一年,這些證據都是可以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就有可能被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