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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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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一、離婚答辯狀賠償是合理的要求嗎?

是合理的要求。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

二、哪些行為可以要求離婚的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法律中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些問題僅由當事人控訴,證明力是不夠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觀性證據予以輔佐,然而取證問題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是最為困難的,

三、要求離婚賠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

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4.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

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如果雙方決定解除婚姻關係的,並且協商無效的需要通過起訴去解決的,是需要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答辯狀的,答辯狀中需要就賠償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並提出合理的要求,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