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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分配財產時可以分配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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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分配財產時可以分配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一、監護人分配財產時可以分配被監護人的財產嗎?

監護人分配財產時不可以分配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規定,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人財產分配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五、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二)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三)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才需要監護人,所以,在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絕大多數被監護人並不具備主動維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