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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認定離婚案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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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認定離婚案件是什麼?

一、家暴的認定離婚案件是什麼?

家暴的認定離婚案件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一方經常家暴可以構成哪些犯罪

實際中,一方經常家暴,實施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不管實施哪種暴力,都可能構成犯罪。

具體的,實施家暴可能會構成以下犯罪: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肯離婚,不願意離婚的一方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對方,阻撓對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即可以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虐待罪

比如一方對另一方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即可以認定為虐待罪。

3、故意傷害罪

實際中,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會對另一方動手,即實施身體暴力,毆打、用力拉扯對方致使身體出現傷害的,如果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那麼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4、故意殺人罪

一方實施家暴,故意毆打另一方致死的,如果確定有殺人的故意,該行為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目前如果雙方當事人感情已經破裂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能夠認定確實是存在感情破裂的情況的話,那麼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的,比如說其中一方存在的家庭暴力,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一旦能夠有相關的證據予以支援認定的話,法院必須要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