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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再婚有子女怎麼判決?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3.25W)
離婚孩子撫養權再婚有子女怎麼判決?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再婚有子女怎麼判決?

離婚孩子撫養權再婚有子女應當是根據最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則來進行確定。離婚孩子撫養權在夫妻雙方都不放棄時,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其它情況一般會判給經濟好的一方,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孩子成年(18週歲)前的撫養費。

《民法典》關於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規定是什麼?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原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再婚並非另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定事由,僅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援。同時,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則應當予以准許。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離婚的時候,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做出確定之後,還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權方面的一些問題,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孩子撫養權的話,應當是按照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進行處理。會考慮到經濟的發展狀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