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遺產什麼人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丈夫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包括以下幾類: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該丈夫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該丈夫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4.喪偶兒媳對公婆(如果該丈夫有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岳父母((如果該丈夫有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同時存在時,哪種繼承方式優先適用
對於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情形同時存在的,我國《民法典》第1123條中有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在繼承開始後,一般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在遺囑人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就必須按照遺囑繼承辦理,而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
與遺囑繼承相比,法定繼承的優先順序是排在後面的;也就是說有遺囑繼承,就不再需要法定繼承了!這裡面的邏輯就是我們要尊重死者的意願,尊重死者處分自己生前財產的權利。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也就在這裡體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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