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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想要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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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想要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一、離婚女方想要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離婚女方要孩子需滿足如下條件:

1、子女未滿兩週歲,且女方無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女方可優先取得撫養權;

2、子女已滿兩週歲,雙方協議一致由女方撫養,或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女方撫養;

3、子女已滿八週歲,子女自願跟女方生活,且女方無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離婚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父母爭奪孩子撫養權的問題。訴訟時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白領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現代的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帶,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如果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那麼就需要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孩子撫養權的分配、撫養費的給付等情況;如果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那麼在離婚訴訟中要提請人民法院對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等爭議作出具體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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