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繼承怎麼辦?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7W)

一、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繼承怎麼辦?

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繼承怎麼辦?

預設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是與接受繼承權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權行使方式。我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即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繼承人即享有繼承權。因此,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繼承權的放棄,一經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被放棄繼承的遺產怎麼處理

(一)合格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二)受遺贈人放棄接受遺贈的

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繼承人是有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繼承或者是放棄繼承,但如果繼承人想要放棄繼承,需要明確的表示放棄繼承權,需要在遺產進行處理前以書面的形式來表示放棄繼承,如果沒有表示,那麼就視為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