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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想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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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想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一、懷孕期間想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申請;起訴離婚的帶好身份、起訴書、證據材料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但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協議離婚適用於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就孩子撫養權歸屬、財產分割以及債務承擔等離婚事宜無爭議的夫妻。

首先,雙方應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債務承擔等離婚事宜協商達成的處理意見。

其次,雙方應當攜帶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及離婚協議等相關材料親自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構會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再次,婚姻登記離婚收到離婚登記申請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述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最後,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係解除。

二、協議離婚的具體程式有什麼?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構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構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構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構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是離婚必不可少的,協議離婚必須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構提交離婚申請,然後是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一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銷離婚申請,若不撤銷離婚申請,一個月後會給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發放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