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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錯而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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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過錯而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嗎?

無過錯而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嗎?

1、無過錯並不是一定無須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造成侵權的,侵權賠償的標準要依據侵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而定,人身損害的依據受傷的程式賠償,財產損失的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值賠償。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過錯責任原則包含哪幾層含義

第一,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確定行為人的責任,首先要考察行為入主觀上有無過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也不承擔責任;反之,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將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素內涵,更重要的在於體現“有過錯即有責任”的實質精神。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即意味著在確定責任時,應把有無過錯作為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察,不能將其他因素置於與過錯同等的地位。因為過錯的有無往往會涉及不同歸責原則的轉換,因而成為過錯歸責的最終要件。

第三,以過錯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過錯責任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把受害人與加害人的過錯行為作出比較,從而確定各自承擔責任的範圍。在有共同故意或無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行為中,應以各侵權行為人過錯的程度來決定責任的加重或者減輕。

目前關於侵權行為行為的認定在歸責原則這個方面的話,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主要是分為兩種,一種是過錯責任,還有一種是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比較特殊的一種侵權行為才能夠使用的,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之下,仍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