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財產判決上訴會改判嗎?
財產分割二審法院可以改判,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不在二審審理範圍內,訴訟離婚財產分割不服當事人是可以上訴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判處離婚的情況下,在二審階段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是會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的,改判可能性較小。
二、起訴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具體分割方案: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計算: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含婚後償還的本金和利息)除實際購房款(房屋購買價加離婚時已還全部利息)乘離婚時房屋市場價。
三、單方面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後,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上訴後可以判離,也可以維持一審判決,在結婚之前購買的房子,是歸個人所有的,另一方無權分割,在結婚之後購買的房子,是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平均分割,結婚之前買的房,結婚之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可以籤協議分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