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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彩禮離婚補償的要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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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彩禮離婚補償的要求合理嗎?

一、沒彩禮離婚補償的要求合理嗎?

是不合理的。離婚時,必須有一方存在法定的應當給付損害賠償的過錯,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賠償。另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一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以當事人所在地區、當事人收入、具體的嚴重程度等因素來決定的。

二、離婚賠償的參考因素有哪些?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於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鑑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於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如果女方提出因為男方沒有給彩禮就要求進行一定金額的離婚賠償的是不合理的行為,因為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沒有要求男方必須要支付女方彩禮,因此這中要求離婚賠償的請求是不合理的,因此法院通常是不會進行受理的,這是合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