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精神病人的遺囑公證問題是怎樣的?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7.37K)

一、精神病人的遺囑公證問題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的遺囑公證問題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的遺囑公證問題是不存在的,因為精神病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對於無效的遺囑公證處不會進行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登出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

6、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7、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等。

三、有效遺囑必須哪些條件?

(1)必須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遺囑能力。遺囑人是否有遺囑能力,是以立遺囑時的狀態為準。

(2)必須意思表示真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原則上以遺囑人最後於遺囑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3)遺囑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4)遺囑形式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

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應以遺囑設立時的法律規定為準。

精神病人在我們國家是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精神病人所訂立的遺囑不能夠代表其真實的意思,也不能夠按照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也正是由於這種原因,也就不存在著精神病人訂立遺囑公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