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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92W)
離婚後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嗎

研究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背後蘊含著的溫暖正義,所談案件包羅永珍,秉承正義、客觀的角度,說法律、看得失、品人生,這是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件,那麼夫妻雙方離婚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呢?

案例:

前夫不履行贍養義務,女子起訴更改子女撫養權被拒絕。

住在三亞的小李和小周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兩人已經有了三個孩子。

要說這戀愛來的快去的也快,結婚後兩人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離婚。

協議中規定,三名子女與男方同住,由男方撫養和監護,撫養費由男方負責,女方可在一週內探望一次子女。

你們不要說,小李還是很慷慨的,養育這三個孩子硬是沒有向前妻要撫養費,而且在處理財產問題上還答應給前妻25萬元。

正如約定的小李十五萬元。

而其餘10萬元則遲遲沒有支付。

但是,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也規定:如果小李不能按時支付前妻剩餘的100,000元,前妻有權要求其中一名子女撫養,撫養費由小李負責,小李隨時可以探望孩子...

因為小李沒有按時付清餘下的10萬元,小週一氣之下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判決雙方的小女兒由自己撫養,並支付撫養費。

然而,小李不同意改變孩子的撫養關係,願意繼續支付100,000元。

初審判決駁回小周的訴訟請求,小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也同樣不支援小周。

法庭認定,小周沒有證據證明前夫撫養能力降低,撫養條件惡化,也沒有法律規定改變撫養權。

結婚以後,一方不支付撫養費該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有孩子的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時,應當共同協商或者共同判決撫養問題,撫養問題包括撫養權歸屬和撫養費用負擔。

在撫養費用負擔方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直接撫養孩子的,另一方應承擔一部分或全部的撫養費。

當事人還可選擇承擔費用的數量和期限,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撫養費如何承擔,雙方可以協商,並依約履行,如果一方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在撫養費方面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判決,對於判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9條規定,在確定撫養費金額時,應根據孩子在不同成長階段的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標準等因素確定撫養費金額。

然而,如果父母雙方同意撫養費的負擔,而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費顯然不能保證子女的費用需要,影響子女健康成長,法院不予支援。

即使在同意或判決撫養費用數額之後,也不影響子女提出合理的撫養費要求,如由於生活和教育費用上漲,或者是孩子因為生病就醫等等,都是合理增加撫養費的事由。

扶養和監護之間有什麼不同?我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

配偶離婚通常導致一方失去與其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或者稱為直接撫養權的喪失。

但是,撫養權的存在並不以夫妻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也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

其結果是,父母雙方均離婚,未與其生活的一方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有關監護關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一般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保護。

在權利方面,未成年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管理和民事行為的代理等。

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屬於法定權利,但是,如果存在侵害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情況,法院可以依法撤銷監護資格。

在夫妻離婚後,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改子女的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6條、第57條規定,父母雙方可約定變更子女的撫養關係。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存在4種情況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重病或者因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沒有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

(三)已滿八歲的兒童,願意與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變更時,他們可以同另一方生活。

對什麼屬於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情況,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行為並長期沒有糾正,或者因犯罪等原因被判長期監禁,即便當事人仍然有撫養能力,但從保障子女的親情需求和身心發育的角度來看,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作為變更撫養權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