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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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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離婚之訴與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行為性質不同

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

從訴的性質來看,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主要在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是為了從法律上通過夫妻身份關係、財產、子女關係的變更,解除原有的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為普通程式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為特別程式之訴。

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是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而適用特別程式的民事案件的案由表達的則通常是當事人請求對各種法律時間或行為的確認。離婚糾紛表明的是當事人對於是否解除他們的夫妻關係存在爭議。婚姻無效之訴表明的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該婚姻不具有合法性。

2、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離婚的原因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在於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在婚姻成立時,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的事實發生。這就決定了兩者的具體事由不同。離婚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法定理由為: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事由是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備這些情形,是否離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並不必然導致婚姻的解除。而且,如果經法院調解和好的,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而無效婚姻的原因,則是違反了結婚的法定條件具備這些情形,則其婚姻關係自始無效;而且,在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時,直接解除無須經過調解。

3、兩者的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

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而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即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即無效,對該“婚姻關係”的宣告無效溯及既往。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係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4、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

離婚只能有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5、兩者處理的程式和條件不同

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兩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式或訴訟程式來解決。但對於離婚而言,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可以進行調解解決。而且,調解無效”作為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必經程式,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准予離婚的實質性條件。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由於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權,故此已經結婚的男方、或者是女方,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對於離婚之訴,若是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之中,發現男女雙方的情形屬於法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會直接宣告婚姻關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