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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過戶放棄人也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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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過戶放棄人也到嗎?

一、房屋繼承過戶放棄人也到嗎?

繼承房屋過戶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並做出書面宣告放棄遺產繼承。可以委託人把房產證辦了,但是需要有正式的委託協議。如果一直不處理,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到時在憑判決書過戶。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二、房產繼承的辦理手續是什麼?

1、繼承公證

到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登出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係證明

(5) 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2、申請免稅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申請免徵營業稅和不徵個人所得稅。

三、法定繼承的注意事項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需要指出的時,這裡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我國的繼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出現了繼承的事項的,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房屋過戶當事人都要到場,然後依據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的順序、繼承範圍、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然後共同商定哪些內容可以由繼承人自由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