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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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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調解書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離婚調解書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離婚調解書生效的時間是:

1、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傳送給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簽收的時間不一致,則以最後一方簽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所以說,調解書的兩種生效方式:第一種就是簽收後生效;第二種就是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生效。第一種方式,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第二種則反悔的餘地。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離婚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於離婚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二、離婚調解書生效後的效力

1、結束訴訟程式

法院調解生效後,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法院調解生效後,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3、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在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之前,必須先向法院提出調停的申請,進行調解,調解離婚成立,出調解書,稱為調停離婚。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式中,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是會組織雙方進行的,如果雙方同意達成調解的話,就會製作離婚調解書。離婚調解書是法院解決離婚糾紛的一種重要手段。離婚調解書籤字後就說明訴訟程式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