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戶口不在農村父母留下的土地可以繼承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56W)

戶口不在農村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和土地不可以繼承。

戶口不在農村父母留下的土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繼承問題分別做了規定。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做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農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允許繼承,即合法又利於穩定土地承包關係。雖有一定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

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戶,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其已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顯失公平。

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為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穫的糧食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應依照《民法典》規定繼承。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有遺贈  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才開始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主要考慮到,林地投資週期長、見效慢的特殊性。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積極性,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的情況。

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應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問題,應由家庭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被機車功能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按《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宅基地自留地也或者是自留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話,那麼戶口如果不在農村,父母留下的土地是不能夠繼承的啊,這個不屬於異常繼承的範圍之內,但是土地上如果有財產收益的話是可以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