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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弊大於利

婚前調查 閱讀(1.47W)
婚前財產公證弊大於利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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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於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範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