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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買房

婚前調查 閱讀(2.08W)
離婚財產分割婚前買房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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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父母買房如何分割

父母買房被認為是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需要平等分割,按照新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購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換句話說,按照新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父母名義買房,房產證登記的是父母的名字,那麼房子就是父母的,這個時候,夫妻雙方就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割以父母名義買的房產。但是如果論及購買該房的出資,則可以按照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資助自己的子女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產就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房產分割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已經登記的房產。如果婚前購房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只出了部分購房款,剩餘購房款由婚內夫妻雙方共同按揭償還貸款的,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貸款及房子產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