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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以後, | 還是親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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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趙薇的《親愛的》引起了人們對走失兒童的關注。在孤兒院裡,很多可愛的小孩被一位位充滿善心的父母收養。但是有時候,生父母找到孩子時,就會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那麼收養關係解除以後, 還是親屬嗎?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收養關係解除以後, 還是親屬嗎

一、收養關係的含義

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收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式,將他人的子女行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製的父母和子女關係的法律行為。收養關係可以依法成立,其收養型別主要有: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也可以依法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處理: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二、收養關係解除以後, 還是親屬嗎?

收養關係解除以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便不是親屬了。收養解除的直接後果,主要指收養關係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方面權利義務發生變更的結果。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即: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

2、未成年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收養解除的間接後果,主要是指收養解除導致當事人生活撫育費的追償及後期支付的後果。收養法第30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也就是:

1、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2、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4、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或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的,相互喪失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追償權。

因而,收養關係解除以後,收養人與養子女之間不再是親屬關係。但是當收養父母面臨生活上的困境時,收養子女是有義務幫助收養父母解決困境,給予養父母生活費的,只是對於虐待養子女的養父母除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關於收養關係解除以後,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係的介紹。如果大家還有相關方面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