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結婚證男方起訴要孩子
1、孩子還未出世就分手的
對於孩子還未出生的情況,如果是已婚夫妻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那麼自然也就不存在撫養權的問題,但是如果是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那麼雙方自己分開就行了,這就涉及到了今後孩子的撫養權。由於孩子是跟隨女方出生且訴訟之前大多數也是跟隨女方生活的,那麼在以後的訴訟中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2、子女不滿兩週歲分手的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判給母親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但是也不是一定會判給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分手的
對兩週歲以上未滿十週歲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在十週歲以上分手的
對未成年子女滿十週歲的,父母雙方對撫養權發生爭執時,一般是由子女自己決定跟誰一起生活。
(二)沒有結婚證男方起訴要彩禮
此時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故此需要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爭取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方法
離婚的父母一方,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做到如下幾點,才能更好的爭取子女撫養權:
(一)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二)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三)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四)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五)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
對於同居關係確定之後,男方父母支付了彩禮,但是男女雙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形,一旦同居關係解除,男方提出彩禮的返還請求時,女方都是需要返還全部的彩禮的。若是在同居期間生育了孩子的,此時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關係解除後具體由誰來撫養孩子。